案情简介:
被告人贺平与被害人李雪是邻居,两家曾因盖房子的事宜发生不和,留下积怨,之后两家经常因小事发生争吵,贺平会与母亲一起骂李雪。贺平性格孤僻、呆板,脾气比较暴躁,常因他人与母亲吵架,为母亲出气。2006年起贺平精神出现异常,后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2012年起数次因病入院治疗。2013年7月13日,被告人贺平起床后,在家中打开与被害人李雪家隔墙的一扇窗户,正在自家院内手工制作祭祀品的李雪见后便斥骂了其一句。因双方积怨已久,贺平被骂后心生怒气,遂跑进厨房内拿出一把菜刀闯至李雪家的院内,趁其未察觉之机,持菜刀从背后朝其的头、肩部等处连续砍杀,致李雪倒地当场死亡。随后,贺平跑回家中清洗菜刀上及身上血迹。当日,贺平在其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鉴定,李雪系遭锐器砍击头面部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贺平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具有部分责任能力。本案一审判决被告人贺平构成故意杀人罪,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九万多元。被告人对刑事判决部分提起上诉,认为被害人李雪明知贺平存在精神疾病,长期辱骂、刺激被告人及其母亲,案发当日又故意斥骂贺平,导致其精神疾病发作、行为失控而行凶,具有严重过错。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定罪准确,量刑适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福建高院观点:
贺平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案发时,贺平因精神疾病控制能力削弱,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处罚。本案系因民事纠纷引发,且贺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对于贺平的上诉理由,福建高院认为被害人李雪与贺平家因琐事积怨,但没有证据证实双方纠纷的过错在李雪一方。即使案发当日,李雪仅骂了贺平一句,其言语侵犯程度轻微,虽有不当,但对本案的发生并不构成过错,贺平本人亦供述其主要系因平时积怨而持刀砍李雪。故此诉辩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