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双江之子李某涉嫌强奸罪案件持续发酵成为民众最为关注的话题。事件发生后,各媒体无不争先报道李双江儿子的姓名、公开其照片、挖掘其相关信息。媒体对李某报道热情高昂,其中有追踪真相、满足公民知情权的本意,亦掺杂着发行量、点击率、收视率的恶性竞争,中间更夹杂着消费名人之举。
单纯从媒体价值角度来看,相关报道似并无出格之处。然因本案犯罪嫌疑人李某是未成年人,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故媒体对李某掘地三尺的报道的合理性、合法性就值得商榷。
根植于“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为国际通行的规则。其间的道理很浅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最终定罪前,应推定其无罪,其隐私、形象、品格等均受法律的保护。作为心志发育尚不成熟的未成年嫌犯,更应该受到保护。媒体对李某事件的报道直接折射出该条法律条文的形同虚设。可惜的是,本律师翻阅相关法律文件后竟发现无任何法律条文对违反上述《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作出惩罚性规定,相关保护规定,似成一纸空文。试想,若李某他年出狱,其涉嫌强奸事宜已举国皆知,其要改过自新的压力何其大,得到一个相关正常的社会环境及社会评价又何其困难也!报道在当下,毁灭性的影响却在未来,对李某而言这几近是一辈子的毁灭打击呀!
对此,本律师认为,媒体作为新闻传播载体,其报道在追求利益价值的前提下,应高度自律,更应注重合法、客观、合理性。无可否认,媒体的作用无法取代,但媒体不能因此而滥用其自身资源,让新闻随世俗传言而走,甚至让媒体的报道直接影响案件的进展与结果。
此外,随着事态发展,媒体的报道似乎过火了,一会儿说李某年龄造假,一会儿说李某有76人法律顾问团,一会儿又传李某最先强奸不构成轮奸,一会儿再传李某案件审理期限有问题等等。随着案件的进展,各媒体演绎着李某事件的各种传说,各色版本。
在此,本律师对李某事件先不做任何评述,但相信司法会给受害者与社会一个满意的答案,违法犯罪者必将得到应有的惩罚。但在整个事件尘埃落定之前,本律师希望每一个有正义感和责任感的人都能客观理性地去看待这个事件,不要因为种种原因而刻意制造传播谣言来夸大事实,甚至制造不必要的矛盾和恐慌。
针对上述相关传言,无需官方证实,本律师稍从法律角度分析,答案便可知晓。
传言一:李某有76人法律顾问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根据该规定,李某只能委托两人作为其辩护人,故76人法律顾问团显然站不住脚,即便真有76人也只能在庭外出谋划策。何况所谓的其领队为法律大学副校长张爱国教授,更是可笑。其一中国并无法律大学,类似大学只有中国政法大学,而政法大学并无名为张爱国的副校长,经查证更是子虚乌有。
传言二:李某最先强奸不构成轮奸。轮奸,又称为集体强奸,是指二人以上违背受害者意愿,强行发生的性行为。根据刑法规定,其是强奸罪的加重情节。轮奸以共同意思联络为主观必备条件。如果主观上并不知道后面有人要实施强奸,那么就不算轮奸;如果主观上知道,是故意的,并与他人共同犯罪,先后紧接着对同一女性强行奸淫的行为就是轮奸。故轮奸无先后问题,李某最先发生性关系不构成轮奸的说辞更无法律依据。再换言,案件尚在公安侦查,律师尚无从阅卷,辩护方案根本没有成形,又怎么可能有此辩解呢!
传言三:李某案件审理期限有问题。李某2013年2月20日因涉嫌轮奸被刑事拘留;2013年3月7日,李某因涉嫌强奸罪,被检察机关批捕。根据《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故本案属于结伙作案的情况,公安机关对李某的拘留期限亦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传言四:李某年龄造假。对李某的未成年身份,相关办案人员已公布辟谣,亦可查证的,如确实有异议的,更可通过查验骨龄而确定。
关于李某的传言远非上述几项,但传言永远仅是传言,未经证实的传言带来的结果无非就是更多的矛盾和恐慌,影响社会和谐!
最后,本律师想强调的是,涉嫌轮奸事件嫌疑人共有李某等5人。但为什么呈现的报道焦点均在李某身上,其他几名嫌疑人呢?难道仅是因为李某是李双江之子的缘故,难道这就是名人之子所享有的特殊荣誉?李双江夫妇更是因为儿子之事,被媒体挖掘三尺,一时海内外无不知晓李双江、李某。这究竟是“子坑爹”还是“爹坑子”?在这个浮躁的时代,在媒体对李某报道的狂轰炮炸下,李某能否与“庶民同罪”?相关办案人员能否保证不受公众的影响,依旧保持内心那把公正的量尺?
本律师作此文,并非是为李某的行为作任何袒护,更无批判任何媒体的意图。作为一名法律人,本律师向来倡导的是客观、理性、合法。在此,本律师对《南方周末》关于李某的报道就持高度认可的态度。《南方周末》透过李某事件,进而采访相关法学家及一些刊物的领军人物,侧重呼吁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同时通过查询国外相关规定,重在引起理论界及实践中对我国在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规定及实施等方面缺陷的新思考。先不论及这些观点是否正确,这些措施是否能采取,最终实践能否采纳。但至少《南方周末》的报道是相对理性与客观的,真正发挥了媒体的价值所在!
附:南方周末报道 少年L、L某、L姓男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