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移动互联网时代,手机变的越来越重要。众多手机用户喜欢采用手机支付方式完成消费。其中手机用户为实现该功能最直接的方式便是将自己使用的手机号码绑定银行卡。该种手机消费方式看似便捷,但是亦存在一定消费风险。一旦手机用户更换手机号码,忘记将自己银行卡与手机号码及时进行解绑,那就可能导致自己遭受损失。近日,在河南某地就发生了一起真实的案例,被害人因忘记将自己更换的手机号码解绑银行卡,导致该号码的新用户在发现该情况后,通过使用手机验证码的方式消费受害人的银行卡,致使受害人银行卡存款不翼而飞。

案件中的行为人最终因侵犯他人财产,数额较大,被公安机关予以刑拘,后被法院以盗窃罪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但是,起初法院在对行为人行为性质定性时却产生诸多讨论。有的人认为本案属于新型互联网移动技术引发的案件,被告人的行为性质属于诈骗;亦有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性质属于侵占;同时也有人认为被告人因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的财产,其行为性质属于盗窃。

但是,笔者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首先,本案中被害人并产生认识错误,其对被告人所实施的系列行为的整个过程并不知情。银行自动支付系统所接受完全是来自被告人的手机指令,被害人不存在自愿处分财产的情形;同时,银行自动支付系统系机器,本身缺乏自主意识,其不存在被欺骗的可能性,因而,被告人的行为不属于诈骗行为。

此外,被告人行为也不属于侵占行为。对于被告人而言,被告人自始至终未取得对受害人钱款的占有权。被告人仅是因合法拥有该手机号码从而偶然掌控被害人银行卡使用的手机验证码,并不意味着被告人已经实际占有被害人银行账户中的存款,该存款并未发生实际转移占有的情形。被害人所失去的只是控制该财产的渠道而已,受害人对支付渠道的失控并不能得出对其存款遗忘的结论。

另外,案件中被告人利用被害人遗忘支付渠道的情况,恶意消费被害人银行卡账户中的存款,属于被告人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秘密将受害人占有的财产恶意转移为自己占有的行为,符合盗窃的犯罪构成。因此,被告人的行为性质属于盗窃。

综上,手机用户在享受移动互联网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应注意避免消费风险,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手机用户为了保障账户资金的安全,在开设专门的绑定快捷支付的账户,在里面存的余额数量不宜过多。同时,最好不要绑定信用卡,因为信用卡里面就算没有余额,但是可以透支的,一旦发生资金账户的安全问题,信用卡就可能存在被透支的危险。此外,无论是信用卡还是银行卡,只要不再使用快捷支付功能,手机用户应及时对该功能进行关闭或者解除绑定,从而有效保护自己的账户安全。

福州律师蔡思斌

2017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