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说戏剧来源于生活,而生活远远比戏剧更出乎人的意料。本文即是要讨论一个戏剧化事件背后的情与法。韦某、王某和程某三名外地在杭打工的年轻小伙,经常游荡在杭州街头,先后三次扒窃了他人的车辆,每次都是几十块钱,最多的一次是偷到两包中华烟。2017年10月8日凌晨3点左右,三人见一奥迪车车门未锁,遂两人把风、一人入其内,盗得现金3000元。案发后不足一小时,即凌晨4点左右,他们在案发地点附近见一酒醉女子跌入上塘河中,未及遐思、毫不犹豫就跳进冷水中,搭救了该名女子。警方在派出所表扬了三小伙见义勇为的行为,之后却在监控视频画面的回放中发现三人曾在救人前偷盗一奥迪车内物品。表扬了三小伙的警察在两台后抓获了三小伙。

在这个贴标签盛行的当下,若只看三小伙的救人行为,无疑是会被贴上“好人”甚至是“英雄”的标签。而单看三人偷盗的行为,标签显然会被换成“坏人”或是“盗贼”“小偷”等。

也许这就是“盗亦有道”。那么,三小伙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呢?如果构成盗窃,见义勇为的行为能否作为立功,予以减轻?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以及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一》),数额较大的标准为“盗窃公私财物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2012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罪名定罪量刑情节与数额标准的意见》规定了浙江省的“数额较大”标准为“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此外,浙江省高院2015年发布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单次盗窃未达到入罪标准,但是发生在两年之内的,盗窃数额累积计算。”依照上述规定,显然三小伙盗窃奥迪车金额达3000元,此前还盗窃三次,每次几十元的行为,已经达到数额较大及多次盗窃,构成盗窃罪。

根据《刑法》规定,其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而见义勇为的行为本是社会倡导之举,按照一般的犯罪心理,一般人在犯罪之后都会想要立即逃离案发现场,而三小伙在明知可能因救人而接触警方甚至是暴露的情况下,仍义无反顾的救人。其至少还心存善念。

然而,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三人盗窃后救人的行为显然不能构成“立功表现”。

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发布的《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三人的行为能否构成“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呢?因前述条文明确的时间限定为“犯罪分子到案后”,显然,三小伙的见义勇为行为并不能构成立功。

不过,善恶终有报。三小伙的偷盗行为与见义勇为行为之间根据法律规定只能分别予以处理,也就是对于盗窃行为只能依法判决、处罚,而对于见义勇为之行为亦可由有关部门给予表彰等精神奖励或是物质奖励等。

福州律师蔡思斌

201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