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浙江温州鹿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未成年人霸凌案件。7个女孩,基本未成年,年龄最大的19岁,最小的还未满16周岁,其中5个是高中生。她们因强制侮辱妇女罪、非法拘禁罪,最重的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半,最轻的也判了9个月。

用事实说话,年龄不是借口!

经过审理发现,只是因为无聊或者不爽,她们便组建“打人微信群”,寻找年龄相仿的女生殴打、非法拘禁,甚至强迫受害人脱了衣服,拍下裸体视频上传微信群记录“战绩”。

如此看来,施暴少年的行为并非图一时之快、激情所为,完全是长期有预谋有组织的团队暴力活动。再结合笔者对年来从事刑事诉讼辩护的经验,在相当多的校园暴力事件中,施暴者都十分清楚自己的行为,也知道可能给受害者造成怎样的身体伤害而为之,甚至很多情况下使用器具伤害他人。从犯罪构成上分析,这些施暴少年的主客观均构成刑事犯罪。只不过因为年龄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存在违法阻却事由而不予追诉。

所谓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规定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负刑事责任。” 不满14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即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已满 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即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

近期爆出的一系列校园暴力事件,又让人提起了是否降低我国刑法中刑事责任年龄的讨论。确定什么年龄开始负刑事责任,是刑事立法中的重要问题之一。刑事责任年龄是刑事责任能力的体现,刑事责任年龄的提高或降低作为整个刑事法律制度构建层面的重要改变,是一项系统而科学的工程。客观而言,随着网络的普及、营养水平提高,青少年的认知能力和行为能力到有了一定提高。但是否修改刑事责任年龄,需要刑法学说的论证和科学数据的支撑,充分的论证现有刑事责任年龄的与行为人实际的认识能力和行为能力不匹配,才有可能修改刑事责任年龄。短时间内,这并不现实。 

刑事处罚之外,如何处理校园暴力?

远水解不了近火,在刑事处罚之外,除了批评教育和记入学籍、档案,对未成年施暴者似乎没有其他惩治措施了。这不经让人疑问,国家的法律制度是否太轻易地对施暴者予以宽宥甚至是放纵?如此这般,对那些身体和心灵遭受双重伤痛的受害者,又如何施以保护和救助?这个问题将长久的质问社会,质问每一个有良知人的内心。

参照其他国家经验,目前我国也没建立类似参加社区服务这种兼具惩罚与矫治功能的即时矫正手段。对于校园暴力,我们似乎应对不足。

司法机关在侦察中发现,曾经是被欺凌的被害人王某甲,为了不再被人欺负,加入了这个“欺凌团伙”,成了施暴者。环境的压力会让“好人”干出“可怕”的事情,“好人”变成“坏人”,这不经让人想起了著名的斯坦福监狱实验。在施暴者不断犯下罪行的时候,如果没有外在的力量预予以干预和制止,施暴者只能不断地走向罪恶的深渊。如真如此,将如何保护受到欺凌的青少年,拯救滑向深渊的施暴少年?

面对日益多发的校园暴力事件,其性质早已不是家长老师眼中小孩过家家般的小打小闹,需要孩子的家庭、学校、整个社会进行及时的干预,在现有制度的基础上,再增加诸如让社工或更多志愿者进入校园,对未成年人的校园生活保持更深入的关注和引导;建立诸如社区服务和未成年人心理矫治等制度,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心理状态及时干预和矫正。若能形成家庭、学校、社会的合力,青少年在成长路上才能不惧危险,健康、茁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