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虎毒不食子”,令人寒心的是浙江省嘉善一对年轻小情侣却在网上叫卖孩子。但令他们没有想到的是自己的行为竟然构成了犯罪。

26岁的丁某与27岁的贾某自2009年相恋后生活在一起。因两人都没稳定工作,贾某又有盗窃前科,双方父母一直不同意两人交往,两人也一直未登记结婚。2013年6月左右,丁某怀胎快十个月了。由于手头没钱,也不敢向家里开口,他们竟萌生一个荒唐的想法:把孩子生下来卖了。于是,他们在一些专门收养孩子的论坛、QQ群发布信息,最后在QQ上以2万元的价格谈妥,将孩子卖给江苏徐州的一个买家。令人大跌眼镜的是,庭上检察官问两万元去向,这对情侣竟然回答称花2000元买了宠物猫。而这其实是丁某的第二胎,而她第一胎也是个女儿,竟然也被她卖掉了。

最终,嘉善法院以拐卖儿童罪一审判处丁某有期徒刑5年,贾某有期徒刑5年6个月。目前,贾某不服判决,正在上诉中。

福州蔡思斌律师评析:

一、什么是拐卖儿童罪?

拐卖儿童罪,是指采用蒙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我国《刑法》第240条规定了对该罪的量刑幅度是由最轻的5年到最重的死刑:

拐卖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儿童的;

(四)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五)造成被拐卖的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将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二、亲生父母贩卖自己儿女一定构成犯罪吗?

只要是以非法获利为目的,亲子亲卖也构成拐卖儿童罪。事实上,这是社会实践中常见的一种行为方式。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的《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中第16点明确规定,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需要注意的是,要严格区分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与民间送养行为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如果迫于生活困难,或者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私自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包括收取少量“营养费”、“感谢费”的,属于民间送养行为。如果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以及其他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的情况,就构成拐卖儿童罪。

 

福州蔡思斌律师

2016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