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商报报道靖边县的王某夫妇骗取了400多人的信任,骗走了6000多万。目前,王某夫妇被靖边县检察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批捕。
翻看该新闻发现,王某的犯罪手段较为简单,以修建小产权房倒卖能够赚取高额利润为由,大肆对外非法吸收存款。3年期间,王某夫妇采用以1分8厘公开对外吸收存款。为了获得被害人的信任,王某夫妇甚至将大量钱款放入保险柜向债权人展示,同时修建豪宅。其中,最为让人咋舌的便是豪宅的每根柱子造价高达20万。
浮华的背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活动频发
近些年来,公司、个人各种融资筹款的方式大量涌现,这些公司或个人无一另外出手阔绰,在这浮华的背后,时常隐藏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气息。鉴于非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是当前我国常见刑事犯罪打击的重点。
笔者所在福建地区也是该类犯罪发生的高发区。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便是民间自助会的建立。通俗说法为标会是民间一种小额信用贷款的型态,具有赚取利息与筹措资金的功能。互助会的起会人称为会首(或称会头),其余参加互助会的人则为会员(或称会脚)。
在民间,该种标会行为被参与其中的人员认定是解决企业资金问题的有效办法。大量人员企图通过该种方式吸收资金。但许多人并未将吸收的资金用于周转、经营实业,而是进行了生活享受。在相关人员被公安依法采取刑事措施后,大量犯罪嫌疑人又辩称其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而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
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界定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资金融通的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50万元以上的。
综上,我国法律并不禁止民间借贷,我国法律禁止的是公民和其他组织未经批准从事金融业务,像金融机构那样,用吸收的资金针对放贷,去做资本和货币经营。因此,若行为人向不特定多数人进行吸收资金,并进行类似资本运作,那其行为就可能涉嫌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实务中,对于民间的标会行为司更为倾向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民间标会融资的巨大风险
民间集资标会活动之所以如此活跃,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其根本在于利益的诱惑:作为集资方,可较为快速、方便地获取低息的资金;作为出资方,可将手中的钱款进行利息的赚钱。
这种看似双赢的资金融通模式,背后却隐藏着巨大的经济风险。在现实生活中,集资方往往系通过向他人公开宣传,借助他人相互介绍会员的方式吸收资金。由于集资方缺乏信用和担保、实业,致使集资方集资后并非用于生产活动、甚至出现集资方肆意挥霍集资款、携带集资款逃匿等现象出现,造成出资方血本无归,今日华商报报道新闻就是个鲜活的例子。对于该种民间融资方式,不得不予以注意、警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