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11日中午,四川遂宁油房街一只健身铁球从天而降,砸中了楼下婴儿车内还有7天就满一周岁的女婴,女婴最终不治身亡。案件发生后,遂宁市公安局船山分局对事发地点2至8楼的在家住户逐一入户调查,对7户16人的身份信息进行了核实,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指纹和DNA,并核实了其他不在家住户的不在场证据。但直至12月8日,仍未查到肇事者。女婴的父亲周先生乃中年得女,夫妻俩表示仍然无法接受这个事实。但由于一直没有找到肇事者,周先生已委托律师提起民事诉讼。
近年来,高空抛物行为备受关注,玻璃、花盆、啤酒瓶、打火机、西瓜皮、日用垃圾等一些看似不起眼的“隐形杀手”一旦从高空坠下,很容易出现伤人事件。
首先,但高空抛物不仅是一种不文明行为,甚至还有可能构成犯罪。抛物者事实上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伤亡的情况,但抱有侥幸心理而依然实施该行为,若致使他人死亡,其行为已经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根据《刑法》第233条的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前河南省许昌市一名建筑安装公司的工人在高楼作业时随意往下扔建筑垃圾,导致他人死亡,因自首后认罪态度诚恳且已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法院才对其从轻处罚,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本法条即为对高空抛物这种共同危险行为的规定。法律如此规定的本意在于,由可能成为加害人范围内的民事主体对损害进行合理分配,是一种特殊情形下合理分摊风险的手段和方法,属于对弱者的特殊保护。所以,上述案例中周先生可以将涉案楼层的住户全部告上法庭,索赔相应的损失。
蔡思斌律师提示,此前就有相关机构做过数据分析,一个30克的蛋从4楼抛下来就会让人起肿包;从8楼抛下来就可以让人头皮破损;从18楼抛下来就可以砸破行人的头骨;从25楼抛下可使人当场死亡。故请勿高空抛物,您的随手一丢,可能导致他人的无辜伤亡,更可能导致您的哐铛入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