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微博、朋友圈流传着一则颇为有趣的新闻:《女骗子污蔑失主是小偷 失主冲上公交央求去警局》。

“两名男子追打着冲上公交,前面的蓝衣男子抱住公交车方向盘,不停喊“带我去警局、带我去警局”。后面的黄色衣服男子不停地踹蓝衣男子,叫嚷着“抓小偷”。但对此,蓝衣男子却一直跟着司机要求:“您带我去警察局,我不要他带我去警察局,求你带我去警察局。原来,蓝衣男子之前曾被一名女子骗走手机,13日早上他再次看到这名女子。哪料女子一见他想要回手机,反而大叫他是“小偷”。还没反应过来,旁边一名保安就冲过来打他,并大喊“抓小偷”。不论蓝衣男子怎么解释,保安不但不听还越打越猛,他只能跑。逃跑途中,路人也误以为他真的是小偷,也在追打,黄衣男子便是其中一人。见对方“攻势”凶猛,附近又没有警亭,他只能跑上公交求助。”

新闻内容大致如此,在评论区围观的吃瓜群众也是热闹得很,纷纷称赞这名蓝衣男子机智过人。果然是艺术源自生活,而生活远远高于艺术。原来,原来,“遭遇陌生人拉拽时损坏路人财物的自救方式”这类锦囊妙计真的不只是段子,关键时刻确实能够拿来江湖救急。但是,但是,作为一名执业十多年的老律师,笔者认为蓝衣男子抱住公交车方向盘的行为背后隐藏着不少的法律风险。庆幸的是其行为并未造成公私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否则,等待他的不只是民事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

什么!?这样的避险自救要承担民事责任?—当然了,您抱住了方向盘,公交车就走不了了,耽误乘客正常上下班,误工费怎么算呢?通常除了遇有急事被耽搁了,一般也不会有人计较。

从新闻报道看,蓝衣男子的行为最有可能被处以行政处罚。公交车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男子抱住方向盘导致公交车无法按照预定计划行驶,扰乱了公共秩序,警察是有权视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罚的,包括训诫、罚款、甚至是行政拘留。

那么,刑事责任又怎么说?

因此,回归主题,且容笔者谈谈蓝衣男子行为背后的法律风险。从法律角度看,首先可以明确蓝衣男子抱住公交车方向盘的行为是为了本人的人身安全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而该男子将为自己的紧急避险行为承担民事还是刑事责任,则需要进一步假设其他情况,因而,以下内容便有笔者结合多年律师执业经验,作无责任合情推理,仅供参考:

如果蓝衣男子抱住方向盘只是单纯造成他人的财物损失,例如公交车刮蹭他人车辆,司机紧急制动导致乘客摔伤等,蓝衣男子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他人所受损失。具体可以参照《民法通则》第129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以及《民通意见》第156条:“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失的,如果险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行为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则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要求补偿的,可以责令受益人适当补偿。”

但是,如果还造成他人伤亡,假设该男子突然抱住方向盘导致公交车失控而偏离原有正常行驶路线进而冲撞路人,造成重伤、死亡的后果,则可能涉及刑事犯罪问题。参照《刑法》第21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紧急避险的蓝衣男子所负刑责任需要分情况讨论:

一,蓝衣男子只是遭受一般轻伤级别的追打,慌乱之中抱住公交成方向盘,其行为可能构成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罪。但若是,对他人的追打行为较轻微,而蓝衣男子明知自己抱住方向盘的行为可能造成路人伤亡的情况,仍然为之,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的危害程度与爆炸、放火的行为危险性相当,则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如果是为了逃避重伤甚至死亡程度的追打伤害,其是为保护个人的生命健康而不得已抱住公交车方向盘。若司法机关认定其紧急避险没有超过必要限度,不构成犯罪,但仍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但是,公交车作为公共交通工具,且在道路上造成不特定人的伤亡,危害的是公共安全,司法机关认定其构成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罪的可能性更大。

 

福州律师蔡思斌

2016年11月18日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