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析法:农村宅基地自建房屋属于家庭共同财产OR夫妻共同财产?–福州离婚律师原创
案件经过: 1992年10月间,因甘洪路扩建,当时登记在陈某父母名下位于闽侯县荆溪镇光明村下沙的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1998年12月间,陈某经审批核准后自建了讼争房每层90平方米,三层合计为270平方米。陈某提供证据《关于“甘洪路”房屋拆迁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证明:其中陈某安置分的每层60平方米,其女儿陈南西为独生女享受安置每层12平方米,陈某之父分的剩余每层18平方米并全部登记在陈某名下。 20 [...]
出轨男依据离婚协议书明确约定,要求前妻支付房屋转让款却被法院驳回!?–福州家事律师原创
有些诉讼没有必要亦没有意义。但有的当事人总免不了贪念,枉顾诚信,借着协议不够严密、有空子可钻之际借此博一把。赢了固可喜,输了亦可承受,似小本大利。不过,律师应该喜欢这些人,凭空给法律服务市场创造了双重需求。当事人如能预防在先,事前即请律师审查会更妥当一些。 老生常谈,下面讲的又是一个偷鸡不着蚀把米的故事了。 案情简介:因男方严某出轨,其妻郑某遂与其于2014年10月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书》约 [...]
私生子出生证只写母亲,隐瞒了出轨,却在继承时因无法亲子鉴定而分文未得!–福州继承律师蔡思斌原创
婚内出轨可是老话题了。丈夫出轨并和小三生下私生子的戏码在影视剧中屡见不鲜,生活中亦是不少见。很多婚内出轨方为了不留下出轨证据,在非婚生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中仅登记了母亲身份,父亲一栏则为空白。这种操作确实简单、也避免出轨生子留下铁证。但此举真的毫无弊处、一劳永逸了吗? 作为父母的出轨方和“小三”或许可侥幸逃过配偶的取证及追责。但如出轨方过世引发继承问题时,非婚生子女将因出生医学证明父亲一栏的空白无法 [...]
满足三种情况,配偶未在借条签名亦需承担债务!–福州律师蔡思斌原创
债务人配偶未在借条上签名,但债务人在收取借款后,将款项转至配偶账户,后配偶将该借款用于共同生活或购置共同所有房产等的,该债务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此种转账行为发生于婚前和发生于婚后是否会产生不同的法律效果呢? 一、债务人婚前以个人名义借款,后将款项汇至其对象账户并用于购置婚房等,该债务依法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案例:(2019)渝05民终3224号民事判决书 重庆五中院二审认为: 2016年3月30日 [...]
一方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夫妻双方作为共同借款人办理按揭贷款的,房屋权属如何认定?–福州律师蔡思斌原创
关于房产究竟属于一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需要从购房时间、首付款支付来源、贷款偿还来源以及产权登记情况等因素予以考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 [...]
夫妻书面约定分别财产制,后一方能否以另一方购房时提供虚假离婚证、隐瞒财产为由主张房产共有?–福州律师蔡思斌原创
随着大家观念的逐步改变,夫妻签署书面协议对财产进行约定的情况越来越多,但财产协议的条款内容往往因为约定不明等产生诸多争议。如若仅笼统约定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此后一方发现另一方名下的财产远比自己签订合同时所知晓的情况要多的话,能否主张对方隐瞒财产而请求撤销该协议约定?比如一方在购房时向贷款银行、开发商等提供虚假《离婚证》等虚假材料,隐瞒婚姻关系进行购房的,另一方在协议签署后能否以此为由主张购房 [...]
夫妻婚内签署书面协议约定一方婚前购买房产、父母为共同借款人案件由夫妻双方各占50%,有效!–福州律师原创
案例:《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云高民申字第455号刘仁静离婚财产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案情简介:刘仁静婚前签署房屋买卖合同,购买讼争房屋,刘仁静父母均作为贷款合同共同借款人,产权登记刘仁静一人。婚后刘仁静与关丽娜签署协议,约定讼争房屋双方各占50%份额。法院认为刘仁静父母作为共同借款人与房屋权属认定无关,书面协议有效。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关于刘仁静主张双方诉争的东骧神骏小区润泰苑 [...]
个人债务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需满足什么条件?–福州律师蔡思斌原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除外。”对个人债务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做出了规定,即债权人需举证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此种情况主要是一方借款用于办理婚礼或购置婚房等情况比较常见。 如若债权人想要主张借款人婚前所负 [...]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能否以未成年子女作为原告?–福州律师蔡思斌原创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 [...]
协商≠告知,用错一词,男方满盘皆输,这苦该找谁诉……福州律师原创
关键词:离婚协议、共同财产、居住权、协商 一个深圳离婚故事,让我深深感受到深圳中院法官的判案水平及司法人性化;也让我再次感叹,离婚协议,尤其是涉及高额财产的离婚协议一定要找专业律师代为起草,否则输都不知道输,苦水都不知往何处倒。 卢某、李某婚前购买了深圳市宝安区花园11b房,卢某、李某各占50%的份额,房屋登记价为人民币343167元。部分购房款卢某、李某通过按揭贷款的方式支付,贷款期限为2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