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上顺利调解完一个继承案。我方当事人张女士心地比较善良,仅在原先基础上象征性增加一些金额,签字放弃一套价值大约一百多万房屋的一半份额。这个案件其实没必要到这个阶段,对方当事人原可以更少的代价拿到全部继承权益。但对方不信这个邪,一定要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硬是损失了近十万,真没有必要。

双方争执主要是一套房屋继承权益。房屋原来是张女士母亲林老太的,原为拆迁安置房。林老太有一子一女,一个儿子一直在珠海生活,张女士是她女儿,居住在境外。林老太在福州有一孙女张芳,由林老太一手带大,后续也时有照顾林老太。

期间张芳父亲曾手书便条:“我们一家于1978年迁往广州定居,而留下孙女张芳在福州照顾奶奶。现因拆迁,而张芳仍需照顾奶奶。本人亦于1996年12月10日19时54分与妹妹研讨,一致同意待拆迁后业主给孙女张芳,今后任何亲属都无权争议,但张芳应尽责照顾奶奶。此证”给张芳。奶奶林老太在四年后过世,张女士办理完林老太丧事后在便条上有签署名字及日期。

此后张芳即认为凭此便条及张女士的签字认可,林老太房屋应全部归其继承所有,要求张女士协助配合房屋过户手续等。张女士拒绝配合,认为自己并没有放弃继承。考虑到房屋价值巨大,仅要求对方给予20万元补偿就放弃继承。但对方一直不愿意或提出很多先决条件。张女士不满意对方方案,遂拟委托我们处理本案。但出于亲情考虑,在与律所签署《委托代理合同》之前,张女士还电话希望调解,仅要求对方补偿20万元,可惜对方仍然拒绝。

张芳诉讼思路有些奇怪。
她以法定继承纠纷立案请求法院确认该房屋全部份额归属她所有,理由是上述便条内容表明张女士已放弃继承,她又尽到赡养责任等等。
我们答辩认为所谓放弃继承主张根本不能成立。
1、放弃继承应明确具体的遗产范围,而便条指向内容不明确,根本无从确定遗产范围。
2、放弃继承应在被继承人死亡后作出的明确意思表示,而张芳父亲所书便条当时林老太还在世的,该放弃继承不可能生效。
3、即便认定为放弃继承的,也是张女士兄妹俩一起放弃。如一起放弃继承,则林老太遗产也应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与孙女亦无关联。
可能是阵脚有些乱了,张芳在庭审过程提出多种观点,但对其可以获得全部继承份额的法律关系及依据一直未予以明确。
我方在辩论开始前请求法官要求对方明确基础法律事实及法律依据,迫于无奈之下张芳认为是依据遗赠扶养协议(即便条),在张芳已尽到赡养义务的前提下,该房屋全部份额应归孙女所有。
听了真是天雷阵阵,连这样的诉讼风险都敢冒,罕见。
对此,我们的反驳理由为:
1、遗赠扶养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本案被继承人林老太生前并未与任何人签署遗赠扶养协议。2、遗赠扶养协议签订主体应为遗赠人和与遗赠人无法定抚养义务的扶养人,而1996年便条并无被继承人林老太签字,亦无张芳签字。张芳父亲与张女士均非适格主体,该便条性质并非被继承人林老太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 3、张芳从小是由林老太养大,其有参与照顾被继承人,不仅是替其父亲履行法定的赡养义务照顾,也是在报答被继承人的养育之情,故张芳尽责照顾被继承人是符合法理与情理的,与遗赠扶养关系是扯不上边的。
庭开完,法官其实也感觉这个案件对方的诉讼请求难以支持,认为当事人本意可能是想将房屋归给张芳,但从协议内容及形式上很难符合法律规定等,遂一直希望我们双方调解等。
本来张女士家人是不同意调解的,认为前面已仁至义尽,是张芳执意要以诉讼解决才到这个地步。既然都走到法院也没啥好让的。但经张芳一再恳求,最后,张女士还是考虑到亲情,考虑到侄女张芳家庭经济亦不宽裕,作了最大程度的让步,以调解方式了结本案,相关款项也于当日顺利收到。
打官司一定要慎重呐!要充分考虑诉讼风险,要充分衡量调解与诉讼的路径风险,找到适合您的律师,找到适合你的诉讼方案。

蔡思斌

2019年11月19日

菜驴杂录:

当从内心真正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愿意用行动去纠正错误时,

才是个人进步及人格完善的开始。

有多少人终其一生只是嘴上说知道错了。

—黄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