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美国“天价保释金”谈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福州律师蔡思斌原创文章

2013年3月1日美国西雅图中国留学生徐一纯(YichunXu,音译) 超速驾驶,致当地居民1死4伤,其母交出200万美元天价保释金将儿子保出。这一举动不仅震惊美国当地警方和居民,更在国内激起千层浪。国内对此热议系当今社会对官二代、富二代“坑爹”事件层出不穷的敏感与不满。在人们在对富二代徐一纯“坑爹”200万美金愤愤不平的时候,蔡思斌律师却从这件事中看到了美国保释金制度的特质,完全可以作为我国完善取保候审制度的有力借鉴。

根据《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规定分析,我国取保候审制度主要有如下几项内容:

一、我国取保候审适用范围: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由此可见,我国目前取保候审的范围非常狭窄,仅限于某些轻微犯罪。

而美国普遍适用保释制度,除经济犯罪外,人身暴力犯罪均能够适用该制度。如2012年中国留学生唐鹏强奸女房东后交80万美元获保释。保释制度除能够大大节约司法资源和减少羁押的管理费用外,其更重大的意义在于尊重刑法“无罪推定”原则,体现人权保障。在未经法院审判,涉案人员都仅是犯罪嫌疑人,享有获得自由的权利。而目前在我国实践中,因受传统观念、办案机关职能性质、被告人法治意识不强和取保候审制度不完善等多方因素影响,目前刑事案中,大部分仍采取以羁押措施,鲜见取保候审。

二、我国取保候审决定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其办理的案件,均有决定取保候审的权力。因缺乏其他机构的监督和制约,造成公检法或滋生腐败滥用取保候审,或致使应羁押的犯罪嫌疑人逍遥在外;或本可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因经办机关为避免麻烦省事少承担责任而无法获得保释。在英美法系,决定保释与否及保证金具体数额时,一般会举行控、辩双方共同参与,法官听审的听证程序。美国的保释决定权在第三方法官手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尽最大的努力争取自己的权利,确保实体和程序的正义。

三、我国保证金数额。我国取保候审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一千元。关于保证金的数额没有具体规定上限,因此决定机关往往机械性、“一刀切”地决定保证金数额。同样性质案件同样数额的保证金,对于某些犯罪嫌疑人而言简直是天文数字,根本无法提供。而对于另一些犯罪嫌疑人而言微不足道,无法充分约束犯罪嫌疑人。基于惩罚成本低,有时会出现犯罪嫌疑人弃保脱逃、妨害调查等。由此造成恶性循环,经办机关因责任承担问题不愿意使用取保候审,真正需要保释的人得不到保释。

在美国,法官在审核保释金额时会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如罪行严重程度、嫌犯的犯罪史、保释史、社会关系、经济状况等,之后才为被告人确定一个相对合理的保释金数额。例如,对于一些金融巨贾,他们有的是钱,因此保释金的标准也会高得出奇,以确保他们不会忍痛舍弃这笔大额资金而逃匿。因此,在美国司法制度下会产生徐一纯令人咋舌的200万美金保证金也不奇怪。

蔡律师认为,完善我国的取保候审制度意义重大,现亟需借鉴美国等他国其他成功经验,修改、完善取保候审制度。如上文所述,将取保侯审权利归之为法院,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保证金,使得无论是穷人还是富人均享有保释的权利,同时对决定取保与否实行公开听证,使得保释金制度公开化、透明化,以杜绝司法腐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