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您看到这封求助信时,我和先生已经在准备离开这个世界了。”

这几天,徐州丰县周楼小学教师李秀娟的一封“绝笔信”在全网热传。信中详述了她和丈夫因女儿眼睛意外致残、一年来不断上访的种种遭遇。

据李秀娟声明 事件起因是这样的:

女儿眼睛被无意伤害致残,有证据和证人  2018年3月12日下午放学,女儿嘉嘉的同班同学李梓硕和秦子轩在放学列队期间发生冲突,李子硕衣服拉锁甩到我女儿的左眼,女儿当即蹲地大哭,同班岳同学急忙报告老师,常老师来到现场,要求两个男生给女儿道歉。女儿走出校门哭着对我丈夫说:眼睛很疼,最终诊断是视神经损伤,据李秀娟反映构成“八级伤残”。

菜驴律师的理解及判断:

按照律师的常规思维,该事件一般是先请求学校组织双方调解,调解不成的至法院诉讼,这是很常规的救济途径。本案当中,由于李秀娟女儿的眼睛伤情不断发生变化,导致可能赔偿的数额也不断变化,一直无法调解这是很正常的。但如果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的,则赔偿数额是可以计算,可以固化的,这时就可以通过诉讼解决的。这样的案件,是一件很常规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基本上不可能存在当地施压不让律师受理这个案件的可能。虽然李女士有可能前面咨询了多位律师。但实际上,她是在2019年7月才请丰县汉地律师事务刘善全律师代理本案并交纳律师费9000元的,具体日期不明。其实类似这种情况,当地政府其实最喜欢当事人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的,可以通过法律上确定各方当事人的责任,避免政府因上访或其他情绪无端背锅。

菜驴律师的猜想一:

为什么李秀娟会在这个时候(2019年7月)才委托律师处理呢,可能是以下几种因素:1、因为孩子伤情还不稳定,眼睛情况还在不断发生变化,在确定治愈或未定残之前,只能主张前期费用,后续费用之后又要再行诉讼,这比较麻烦。基本上律师都会建议等到后期病情确定作了伤残等级鉴定再去诉讼的。2、李老师起初可能以为通过老师、学校的调解、协调能让二名肇事学生家长或学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这样事情可以快速解决,也可以节约精力及诉讼成本等。但基于肇事学生家长对伤情发展及因果性及赔偿费用有异议,各方一直无法达成调解。这其实很正常。对于小伤情,通过老师或学校调解是快速有效的。但对于大的伤情,且肇事学生家长自认为伤情发展因果性有争议的情况下(是事发后一个月才就诊,是否本次事故导致有争议),在前期医疗费用只有三万余元的情况下,你要让二肇事学生家长承担几十万的赔偿,这肯定没有人会愿意爽快接受的,实质上很难达成调解的。

当然,凭心而论,李老师女儿因为眼部受伤而致八级伤残,要求赔偿三四十万一点都不过分,基本是在法定赔偿范围内的。

3、李老师可能有想让学校兜底赔偿的意思。不管怎么样,事情在学校发生,学校就有赔偿或兜底赔偿的义务。这是很多人都有的朴素认知。学校不肯赔偿,那我就去信访,最终学校不赔也得赔。至于李老师称去国家信访局是去建议国家重视在校学生安全问题。我是打死都不相信的。小学生自行玩耍伤及其他学生。这是小概率事件,而且是根本无法预料及预防的,这和国家重视在校学生安全问题又有什么关系呢。风马牛不相及。

菜驴律师的猜测二:

为什么李老师去国家信访局是去建议国家重视在校学生安全问题,而不是反映自己孩子受伤赔偿问题呢。因为她知道或者可能知道:孩子意外受伤是在放学时间其他学生意外导致,学校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或者责任很小,要求学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在法律上很难站得住脚的。在这种情况下,其夫妻都在体制内工作,会更有体制内思维,更认为通过信访或上访能给学校及相关部门带来更大的压力,更有利于争议快速解决。据相关判例显示,该类似情况即便认定学校有责任的,一般判决学校承担的赔偿责任不会超过四成。

相关法条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害时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至于其他我这边就不展开了,网络上相关专家、媒体已有很多点评及评论。但我只想说,能否真正让信访归信访,诉讼归诉讼,能否真正树立司法的尊严,真正树立法院判案的公信力、公正性,让群众打心眼认为通过法院其完全可以得到法定救济,真正树立法院作为社会最后一道阀门的权威性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