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杨文武、郑玲娟(文章中均为化名)夫妻欲建房,因未获有关部门审批,认为系被告人阻止所致。2016年9月5日上午,杨文武夫妇欲将其患严重疾病,处于植物人状态的母亲郑琴妹拉至被告人郑爱娟家中,以此要挟郑爱娟同意其建房,被告人郑爱娟见状即关门予以制止但未成,杨文武等人将郑琴妹丢在郑爱娟灶间后即离开现场。郑爱娟报警后将郑琴妹搬至屋外。当杨文武、郑玲娟得知其母亲被移至屋外后,又赶至被告人家门口,欲再次将其母亲搬进被告人家。被告人郑爱娟持菜刀守在门口阻止对方入内,双方引发肢体冲突,随后,被告人持刀砍伤郑玲娟、杨文武。被告人郑爱娟头部、四肢等体表亦受伤。经鉴定,郑玲娟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杨文武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一审法院认为
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郑爱娟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而采取的制止行为,造成了不法侵害人的损害后果,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玲娟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亦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
人民检案院提出抗诉
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请中院依法改判。认为,双方系因建房问题发生纠纷,被害人方的行为虽然侵犯了被告人郑爱娟的住宅安宁,具有明显过错,但这种侵害不具有紧迫性、现实性和危险性,因此,被害人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前提中的不法侵害,被告人持刀砍击被害人的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
二审中院认为
原审被告人郑爱娟为了使自已合法的住宅安宁权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持刀砍击郑玲娟、杨文武的行为,对二人造成损害后果,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的定义
根据《刑法》 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它应该符合下列条件:

一、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

二、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

三、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蔡思斌律师评析
本案中杨文武、郑玲娟将瘫痪母亲搬进被告人的家中的行为,属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属于不法侵害。其次,在被告人搬出后,二人又再次试图将瘫痪母亲搬进被告人的家中,此举表明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最后,被告人持刀砍击郑玲娟、杨文武致一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不属于造成重大损害的后果,没有超过一定限度。综上,其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依法属于正当防卫。
   长期以来,正当防卫在这一制度在我国一直处于“沉睡”,很大一部分原因,相当多的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对《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存在误解,机械的认定正当防卫。通常的认定方式都是“有一方受伤比较严重,就不是正当防卫,不去考虑防卫方的具体情节”,本案中检察机关对正当防卫的理解即是错误的。自“昆山龙哥案”“来源反杀案”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以来,可以看到我国司法实践对正当防卫有了重新的认识和诠释,沉睡多年饱受诟病的正当防卫制度正在被激活。

但值得一提的是,本案最早是刊登于2018年1月30日的人民法院报,那时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还尚未发布。两级法院法官顶住检察院压力,守住了正义的底线。值得为他们点一个赞!

 

福州律师蔡思斌

2019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