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出身寒门的状元之死》文章虽已被删稿,但其引起的关注及热议仍在持续发酵中。
从目前网上披露的信息来看,该文章是杜撰、编造的基本可以认定。“寒门”、“状元”、“死”,这三个词每个词都可以作为营销噱头,更别提将三个词汇放在一起,绝对可以引爆眼球。
文章末尾作者称将承担状元妹妹四年大学费用让人对这个故事深信不疑。正是如此,才会有越来越多的人去关注文章以及文章里涉及的人物。但随着爆料的信息越多,文章甚至直接被撤回,大家又不得不确信这个文章是杜撰、编造的。于是乎,大家只能嘘地一声“原来又是假的”!作者或者说公众号再一次欺骗了大家的善良。无疑,作者或者公众号正在遭受强烈地道德谴责。但令笔者好奇的是,如此赤裸裸地杜撰、编造后,相关人员是否仅需面临道德谴责,而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若是如此,那么是否意味着,自媒体文章可以随意编造?若发现苗头不对,仅需简单撤回就可?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随着信息化地快速发展,现如今,网络已成为亿万民众的精神家园。在网络世界里,亿万民众充分享受到了言论自由或者说自媒体的力量。但自由从来是相对的,自媒体亦非法外之地。相继出台的《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已明确将自媒体纳入法治化、规范化管理,任何人、任何账号违法发布信息、扰乱正常秩序的行为,都将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网络安全法》第六条:“国家倡导诚实守信、健康文明的网络行为,推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采取措施提高全社会的网络安全意识和水平,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促进网络安全的良好环境。”
第十二条:“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等活动。”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散步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信息。”
《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四条“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应当坚持正确导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积极健康的网络文化,维护良好网络生态。”
第十三条:“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违反法律法规、服务协议和平台公约的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整改、限制功能、暂停更新、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黑名单管理制度,对违法违约情节严重的公众账号及注册主体纳入黑名单,视情采取关闭账号、禁止重新注册等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相应的法律规定其实不少,就看行政机构怎么用了。对此,笔者认为,若该篇文章经查实确为杜撰、编造,甚至毫无底线地以此进行营销,笔者建议相关网监部门应对该文章及发布该文章的公众号等相关人员或机构进行严格查处,必要时依法采取对公众号采取警示整改、纳入黑名单等措施,以保障网络空间的安全、良好环境。否则,制造个谣言,编造个假新闻都无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恐非好事!我们期待着,主管部门应该干点啥的!
不然,这么编,还有没有个头了?编谁不会?我马上写一篇《山东寒门状元被裁员当天回家看到自己老婆出轨,终于选择了跳楼》咪蒙团队,你们真以为别人不会写吗?还在那装模作样的挑选题目,我给你挑行不行?只是人家别人道德底线没你这么低。–转自知乎网友Juneeeee
福州律师蔡思斌
2019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