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外媒报道称,津巴布韦将35头幼象、8头狮子、12只鬣狗和一头长颈鹿送给中国一家野生动物园,以还清为刚果民主共和国军队购买军备用品所欠款项。
对此问题,2016年12月29日,我国外交部发言人华春莹回应道,媒体相关报道纯属无稽之谈,别有用心。她强调,这是一次正常的商业行为,符合相关国际公约和中津两国国内法律,不涉及任何其他国家或个人。
针对上述问题,先撇开国际或政治问题。笔者假设如果津巴布韦或其他国家真的欠我们的钱,其如果用动物偿还的效力如何?
古今中外,欠债还钱乃是天经地义。若没钱该如何处理?能否拿物品(如动物)抵债?这就不得不提及以物抵债之问题。
一、何为以物抵债
以物抵债,简单说,就是原本欠别人一定数额的金钱,但期限届满后无法偿还,便约定用某物来抵债,或者在借款时就约定若按期无法偿还,将用特定物来抵债。从设立的时间来看,以物抵债有两种情况:一是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就约定将来若无法如约偿还债务就以物抵债,二是债务履行届满后双方再经协商约定以物抵债。
目前直接见于法律规定的以物抵债多发生在执行程序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规定:“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19条第1款规定:“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
二、相关的法律制度
实践中以物抵债的形态多样,特定形态的以物抵债的合同效力认定离不开对以下法律制度的分析。
(一)流抵契约
流抵契约(流押、流质契约),是指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担保权人与抵押人或者出质人达成协议约定,如果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满后不履行债务,担保权人可以取得担保物的所有权。我国《物权法》第186条、第211条明文规定禁止流押、禁止流质。这主要是考虑到流抵契约的对象是担保物的所有权归属,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无需对担保物的价值进行评估、清算,债权人便可直接取得担保物的所有权,即使事后债务人清偿债务,亦无法重新取得担保物的所有权。如此,很有可能出现担保物的价值超过被担保债权的数额,从而导致担保物提供者的利益受到损害,故我国法律明确禁止流抵契约,协议中出现的相关条款将毫无疑问地被认定为无效条款。
(二)让与担保
让与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权人的债权,将担保标的物之所有权转移给担保权人,在清偿债务后,标的物的所有权再返还给债务人或第三人,债务不履行时,担保权人可以就标的物受偿。在让与担保法律制度中,是先转移担保物的所有权给担保权人,但担保权人取得所有权是暂时的,若债务清偿,标的物所有权应返还于让与担保的设定人;若债务不履行,担保权人始得就标的物受偿。
(三)代物清偿
代物清偿,是指债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以代原定给付而使合同关系消灭的法律行为。实务中,代物清偿的成立,必须具备四个条件:必须有原债的关系存在;必须有双方当事人关于代物清偿的合意;他种给付必须与原定给付不同;须债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以代原给付。可见,具有以物抵债的合意是代物清偿的前提,但代物清偿为实践性法律关系,还需要履行给付行为。
如前所述假设前提(欠款),抛开政治和保护动物等话题,笔者认为只要双方有这个合意,同意拿动物抵债,法律上是站得住脚的。
福州律师蔡思斌
2016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