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活动实行二审终审的制度,即案件当事人一方若对法院作出一的审判决结果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基于对诉讼成本的考虑,大多数人不愿意将纠纷诉至法院。但其实该种难题,新的民事诉讼法已经做出更改,并试图通过立法予以化解。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判决生效后,胜诉方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退还,由败诉方向人民法院交纳,但胜诉方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因此,对于胜诉方其所支出的诉讼费系有切实保证的。

而对于律师费而言,法院亦有获支持的案例。实务中,法院根据合同意思自治原则即律师费负担纠纷双方存在明确书面约定,或者属于一方维护合法权益的必要合理支出,依据《合同法》、《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判决由败诉方进行承担。若败诉方不予支付该笔费用,胜诉方系可以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对于败诉方提起的上诉,胜诉一方在二审期间所产生的律师费,却地位尴尬,不知道何处何从。

二审律师费处境尴尬 难获支持

二审阶段律师费系基于一审诉讼所产生。即一审败诉方会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通常被上诉方基于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目的,会再次委托律师进行应诉答辩。但此时,该笔律师费的开支却因缺乏依据,而难获法院支持。

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上诉人该笔费用支出通常以二审律师费尚未发生或是否发生不确定或二审律师费主张属于被上诉人新的诉讼请求等理由予以驳回。据此,对于二审律师费,被上诉人只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另案起诉或者压根不被法院所支持。

然而,笔者认为法院不予支持二审律师费的做法并不可取,该种做法并不利于案件双方争议的解决,甚者有浪费司法资源之嫌。假设,被上诉人针对二审产生的律师费另行起诉。对于该起律师费纠纷而言,受理法院又需将此前审理过的案件再次审理,无形中便是对我国司法资源的浪费。而倘若,法院驳回了被上诉人的起诉,该种做法又似乎与民诉法司法解释败诉方承担诉讼费用、当事人之间可合同意思自治的原则相互背离。容易使人们(胜诉方)对我国司法制度的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即胜诉方所支付的合理费用都难获得法律保障。由此可见,对于胜诉方的二审律师费,法院系完全有必要在审理过程加以一并审查处理。否则,将可能导致司法权威性难以体现,胜诉方权益难获保障的不利后果。

福州律师蔡思斌

2016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