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一笑事件”如若一笑而过,后续难有捐赠人

从11月29日晚开始,微信朋友圈就被“罗一笑事件”刷爆了。来自深圳的杂志社主编罗尔,心爱的女儿罗一笑身患白血病、正在重症监护室治疗,文字工作出身的他提笔写下《罗一笑,你给我站住》一文,讲述了一家人在孩子患病之后的境况,情真意切、感人至深。文章发布在微信公众号,被大量转载。之后,有企业表示愿意提供帮助,每转发一次文章便捐款一元。《罗一笑,你给我站住》一文被疯转,父亲卖文救女的故事,不知感动了多少人。有消息称罗先生通过“微信赞赏”和企业的捐款等收到200多万善款。

想想同样是筹钱治病,“众筹治病”的求助项则是争议不断的,病人患病信息和家庭经济情况等求助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难以保证,求助人骗钱敛财的诈捐事件时有发生,善良的捐款人不但被骗了钱,更寒了心。

而这种由企业出钱救助,公众转发关注的模式,既让受捐病人有钱治病,企业也达到宣传效果,各取所需,赢得舆论一片好评。相较之下,即使出现诈捐、骗捐情况,除了被骗之外,似乎钱财损失程度轻了一些。如果故事照这样发展,“罗一笑”转发募捐事件必将入选2016年十大营销事件和公益救助案例。

俗话说得好,反常必妖!

于是,剧情开始反转……各方消息证实孩子患病是真,但医疗费用和家庭经济能力有假,治疗费用2万多、罗尔名下有房有车,家有钱治病,此次事件背后是捐助企业在借慈善募捐做营销,舆论哗然。罗先生与捐助企业合作造假,“求助”变成了“骗捐”和“炒作”,事件不断发酵,道德谴责铺天盖地而来。

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笔者更想谈谈法律上的问题。首当其冲是《慈善法》的有关规定。此次事件中的微信公众号文章设置了赞赏功能,许多人通过该功能捐钱给笑笑治病,罗先生收到了大量社会捐助款项。那么,“微信打赏”这种“募捐”方式是否违反《慈善法》?

首先,要确认是否属于慈善募捐。按《慈善法》第21条规定:“本法所称慈善募捐,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虽然个人不能公开募捐,仍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发起募捐,规定在第26条:“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但此次事件中目前尚并未出现具备资质的慈善组织的身影。借助微信公众号文章的推送和转发,让更多人了解和关注笑笑的病情,并在微信公众号文末设置赞赏功能以接受捐款,可以将罗先生的“募捐”行为认定为21条规定的慈善募捐,同时还属于违反《慈善法》开展个人公开慈善募捐活动。

当然,是否认定为“慈善募捐”仍有探讨的空间,有一种观点认为:罗先生的文章内未提及任何要求捐助的表述,只是以“卖文”获取读者“赞赏”,并非开展募捐,没有违反《慈善法》。一时间两边各执一词,高下难分。但笔者认为,根据《慈善法》第34条规定:“本法所称慈善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于慈善目的,自愿、无偿赠与财产的活动。”广大读者正是在阅读微信文章后,出于慈善之心而打赏金钱帮助笑笑治病,因而设置赞赏功能属于慈善捐赠。

另外,有一种观点认为:单从罗尔先生“募捐”的行为来看,并没有违反《慈善法》的规定。原因在于,罗尔先生为女儿“募捐”,救助对象是自己的近亲属,这种为自己或近亲属“募捐”的行为实际上属于“个人求助行为”,并非《慈善法》所规制的“个人公开募捐”。只有为自己及近亲以外的人发起募捐,法律才作禁止。但是,罗先生发起此次“募捐”还有捐助企业和其他公众微信号参与其中,他们可为了自己或近亲属。

至于违法的法律责任呢?规定在第101条:“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二)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按照第(二)款的规定,罗先生的文章内容关于医疗费等存在虚假描述并诱导、欺骗了捐赠人,若真的要处罚,可能得罪加一等。

关于《慈善法》的适用问题,主要在民事责任层面。而对本次事件讨论十分激烈的是虚假“募捐”是否构成诈骗?毕竟,大众的善良又一次被利用!民怨如此之大,总得有个说法。

笔者认为,捐款企业负责人及罗尔有可能涉嫌诈骗罪。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为手段,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上的行为。并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项明确规定了“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慈善诈骗或爱心诈骗行为。

假设现有媒体发布的消息为真,罗先生和捐助企业负责人隐瞒了罗尔“有三套房、两辆车,医院治疗自费两万多,罗尔自己家庭目前可以负担治疗女儿笑笑的费用”等关键事实,直接影响了网友是否捐款、打赏的决定。网友们陷入小朋友身患重症而家庭经济无力负担治疗费用的错误认识,进而心生怜悯“自愿”打赏或捐款帮助小朋友治病。因此,由于行为人的故意“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才导致网友们200多万的财产损失。反过来,如果网友知道上述事实真相,还会捐款、打赏吗?

在客观层面上,本案符合诈骗罪的基本行为模式:行为人实施了诈骗行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被害人因此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而“自愿”交付财物而遭受财产损失”的犯罪构成。

而在主观层面上,罗先生和捐助企业负责人共同合意,知道罗家能够负担医疗费用却隐瞒了实际情况,通过“隐瞒真相”的手段大量接受“捐款”,表明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之目的。综上,主客观一致,其行为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

刀爷对此评论文章有一段总结得好,特此予以引用。

“如果此次罗先生及其朋友的公司得不到惩罚,确实很有可能会触发后来人如法炮制变本加厉,甚至会出现纯粹虚构的情况。毕竟一篇文章就能获利数百万,是足以让利欲熏心者铤而走险的。

其次,对于同样需要捐助的其他在病患中挣扎的人来说,是一种极大不公。他们会慨叹,原来我与巨款救助只有一个策划的距离,只隔了一篇文章的厚度。

第三,对于常怀友善之心的朋友而言,他们的捐助热情会逐渐钝化,与其有被作弄的风险,不如等等看。这对于急需筹钱救命的人就太过残忍了。

对爱心要有敬畏,不能轻易就扣开。

对做局消费爱心的,一定要有惩戒,并让惩戒成为约束,将叵测之心封住锁死。”

如若群众、政府机构又是一笑而过,后续网络捐赠还会有人信么?

福州律师蔡思斌

201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