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抗辩案涉款并非借贷而是投资应负举证责任,否则应承担不利后果 -19福州中院改判案例-民间借贷纠纷19
改判要点:1、原告提供《欠条》主张双方成立民间借贷关系,被告抗辩“欠条”、“欠到”、“使用期”用词有别于借贷表述,实为投资款,但无任何证据证明的,法院将采信原告关于借贷关系的陈述; 2、担保条款经公司盖章确认,法定代表人签字,且公司股东为家庭成员关系的,公司以提供担保非其意思表示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法院将不予支持。 案情简介: 2012年3月5日,史向秋通过其子史杰银行账户汇款170万元给何建。 [...]
使用花呗、借呗等信贷资金出借他人款项,借款合同是否有效?-19年福州中院改判案评析-民间借贷纠纷18
改判要点:使用信贷资金出借他人款项,但所涉借款利息因约定不明而无法确认该转贷行为存在高利贷转贷牟利的事实,不能认定借款合同无效 案情简介: 刘亮从2016年5月13日起至2018年9月30日通过支付宝借呗、支付宝招联好期贷、支付宝花呗等借款平台渠道向张莉转账14笔共计387669.49元。张莉自2016年4月22日至2018年9月12日通过支付宝和招商银行向刘亮转账共计382496.77元。后刘亮 [...]
未约定利息,可依据债务人偿还利息的行为推定双方认可利息的给付 -19年福州中院改判案评析-民间借贷纠纷17
改判要点:民间借贷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和利息,可依据债务人规律性多次偿还同等金额符合交易习惯利率款项的行为,以及借贷双方在案外借贷中对于利率约定的处理方式,推定双方实际约定相应利息 案情简介: 2016年2月5日,贺文以银行转账方式向黄标支付300,000元,次日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款金额200,000元,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和利息。2016年5月8日黄标还款113,500元(本金100,000元, [...]
同日内出具两份借条悖于常理时,可认定为虚增债务-19年福州中院改判案评析-民间借贷纠纷16
改判要点:借款双方于同日出具两份借款金额相同的借条,该情况显然与常理相悖时,可以认定其中一份案涉借条系因虚增债务而致。 案情简介: 2017年5月29日,程泓向陈麟出具两张金额各300,000元的借条,借款期限分别为12个月与6个月,未约定利息。出具借条之前两人均有相应款项在银行来往。程泓认为其出具借条实为应付陈麟妻子,并无真正的借款行为。后程泓未偿还借款,引起纠纷。 一审闽侯县法院观点: 程泓 [...]
出借人辩称借款人汇款为其他用途应予举证,否则承担不利后果-19年福州中院改判案评析-民间借贷纠纷15
改判要点:出借人抗辩称借款人所汇款项系基于其他债权债务关系而非还款,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案情简介: 王光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分别于2013年3月13日、2014年3月22日向王富贵交付借款600,000元、256,000元,双方约定按月利率2%计付借款利息。王富贵分别于2015年3月27日、2016年1月18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返还王光各300,000元,合计600,000元,未注 [...]
无借条可依据转款备注及收款人亲属规律支付利息行为推定为借款-19年福州中院改判案评析-民间借贷纠纷14
改判要点:在形成借款均需签订借款合同的习惯下,对于未出具借款合同的汇款,可由该汇款的转款备注以及收款人亲属支付利息的行为,推断其为借款 案情简介: 2015年12月18日与31日,陈萍向韦胜分别汇款197,000元,二人均签订借款合同并约定借款期限3个月及月利息1.5%。2016年1月6日,陈萍向韦胜汇款245,500元,二人均签订借款合同并约定借款期限3个月,按每月1.8%利率计息。陈萍另于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