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未届出资期限追加为被执行人存争议,现演变成转让后原股东亦需承担责任–福州律师蔡思斌原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商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2015)表明: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对虚假出资时补缴出资民事责任作出了规定。但目前尚无法律、司法解释对股东因出资期限未届满而未缴纳出资就转让股权时由谁承担出资责任进行明确规定。因为此时的未缴纳出资为合法而不是非法,所以不能当然适用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 目前还要特别注意债权人请求股东提前履行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