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毒品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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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毒品辩护律师评析:毒品案件被告人的供述对案件认定具有较大价值,可对其从宽处罚—新疆高院2020毒品改判案例

  裁判要点:综合考虑本案毒品大麻烟数量且绝大多数涉案毒品大麻烟没有查获实物,蔡文富被抓获后能够完整、稳定供述,对本案的认定具有较大价值,对其可以从宽处罚,原判判处其无期徒刑,量刑过重。   案情简介: 2016年3月,被告人蔡文富、马启伟(另案处理)通过“胖子”(外号,维吾尔族,身份不详)介绍与马力克(已判刑)在吉林省长春市见面,商议以1500元 [...]

作者: |2021/06/28|分类: 刑事辩护|标签: , , , , , , , , , , , , |福州毒品辩护律师评析:毒品案件被告人的供述对案件认定具有较大价值,可对其从宽处罚—新疆高院2020毒品改判案例已关闭评论

2019福州毒辩律师蔡思斌分析、归纳:福建高院毒品案件无期徒刑改判有期徒刑裁判观点集成一

蔡思斌律师: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福建省直律协2015年度优秀律师、福建省律协刑事诉讼委员会委员、福州市律协刑事诉讼委员会委员、福建刑事辩护律师网首席律师、福州毒品辩护律师网创办人。蔡思斌律师作为福州专业刑辩律师、一线毒品辩护律师,尤其擅长办理中院一审、高院二审毒品辩护案件、死刑等重特大疑难案件;毒品案件辩护成功案例多,辩护效果明显,深受 [...]

作者: |2019/07/24|分类: 刑事辩护|标签: , , |2019福州毒辩律师蔡思斌分析、归纳:福建高院毒品案件无期徒刑改判有期徒刑裁判观点集成一已关闭评论

福州刑事辩护律师蔡思斌—利用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加工、提炼制毒物品并非法贩卖的如何定性?

关键词:麻黄碱 提炼制毒物品  福州刑事辩护律师   案情简介:2009年4月,被告人杨平先为贩卖麻黄碱牟利,租用四川省双流县一废弃厂房,雇用被告人曾红宝、刘林全、刘林辉等人,利用其非法购得的复方茶碱麻黄碱片提炼麻黄碱。其中,曾红宝负责生产,并与刘林全分别驾车运送物资, 刘林辉参与加工制造。2010年3月9日,杨平先将提炼出的250千克麻黄碱贩卖给被告人王小 [...]

作者: |2019/02/18|分类: 刑事辩护|标签: , , |福州刑事辩护律师蔡思斌—利用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加工、提炼制毒物品并非法贩卖的如何定性?已关闭评论

零星贩毒的证据认定和数量认定原则

零星贩毒的证据认定和数量认定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修订)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