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律师蔡思斌原创:夫妻分居期间,未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能否主张婚内探望权?

探望权与抚养权问题一直是离婚案件中不可避免又往往能够让夫妻双方针尖对麦芒的问题。《婚姻法》第38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对离婚后的探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