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中院2018改判案例—陈某林、陈某鸿行贿、介绍贿赂罪案件—区分介绍贿赂罪与行贿罪、受贿罪

审理法院: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8)闽01刑终236号 裁判要点:行为人实施参与洽谈行贿所欲谋求的利益、行贿钱款,转交财物等积极的帮助行为,应认定为行贿罪的共同犯罪。 原公诉机关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林,男,1947年8月1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鸿,女,1976年3月9日出生。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审理福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