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离婚纠纷、信用卡欠款、债务、分割 

裁判主旨:

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信用卡账单,能够证明系发生与婚姻期间且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依法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予在离婚时分割。

案情简介:

原、被告于2013年9月12日登记结婚,婚生子潘某某。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现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破裂,起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截至开庭审理时,原告名下的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尚欠12522.28元,中国招商银行信用卡尚欠25009.24元。法院认为: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关于原告主张分割共同债务的问题,原告提供的信用卡交易明细可以证明债务是在婚姻存续期间不断消费、还款累计的,且均为小额支出,应认定为日常消费所导致的债务,一审法院对于原告要求共同承担信用卡债务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对刘蒙、冮晶的债务,因被告不予认可,且涉及案外人权益,可另案解决。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上诉人周某所提一审判决未生效之前所产生的正常生活支出和因抚养孩子所需发生的债务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要求被上诉人分担一节。一审法院已经认定了截至一审法院开庭审理时,周某名下的中国光大银行、中国招商银行所欠债务,为日常消费所导致的共同债务,并判决由双方平均负担,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周某上诉要求的一审开庭后至二审诉讼期间又发生的费用,因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福州离婚律师-蔡思斌律师评析:

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必须满足如下条件,债务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债务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对于信用卡欠款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即需由主张一方举证证明欠款事实以及款项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即同时需要对举债时间、用途、目前尚存债务等进行举证,若不能举证的,将承担不利后果。如提供信用卡账单,证明每笔均系用于家庭生活的日常消费的,则其要求分割的请求将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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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索引: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辽01民终1305号“周某与潘某离婚纠纷案”,见《周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审判长郭晓娟,审判员洪淳、赵楠楠)(2018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