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与抚养权问题一直是离婚案件中不可避免又往往能够让夫妻双方针尖对麦芒的问题。《婚姻法》第38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对离婚后的探望权进行了规定,但对于婚内夫妻分居期间的探望权问题,却没有涉及。

夫妻感情破裂并需要通过诉讼结束婚姻的,绝大多数都会存在分居的情况。特别是当一方不同意离婚时,就目前审判实践而言,原告方往往在第一次起诉时无法达到离婚的目的,需要在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后再行起诉,如此一来往往需要耗费至少一年的时间,且不说离婚前双方可能就已经分居,但就诉讼期间,双方分居时间也可达至少一年。而在分居期间,子女必定只能与其中一方共同生活,而鉴于双方诉讼中往往针锋相对。甚至为了抚养权,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为担心孩子在探望时被抢走而丧失主动权,便阻挠另一方探望子女的情况亦十分常见。

面对这样的问题,显然对于未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享有的探望权依法应当得到法律保护。

相关案例: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西民一终字第01149号韩××与董×探望权纠纷一案

法院认为:夫妻分居后,对子女的抚养应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由夫妻双方共同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及子女的实际情况来决定。抚养权作为一种亲权,是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当然包括分居期间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探视子女的权利。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义务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长,另一方有义务承担子女的生活和教育费用。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韩××、董×系夫妻关系,双方并未离婚,婚姻关系仍然存在,只是分居而已,两人均为韩子童的法定监护人,故韩××对其仍有法定的监护抚养义务,其当然享有抚养、探望韩子童的权利,这是法定监护人行使抚养权的体现。因此,韩××起诉要求其有探望韩子童的权利,应予支持。现董×拒绝韩××探望其女儿韩子童,并不利于韩子童的健康成长,原审法院判决驳回韩××之诉讼请求不妥。

类似案例:新民市人民法院(2017)辽0181民初788号《原告胡文华诉被告马玉涛探望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认为:夫妻分居后,对子女的抚养应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由夫妻双方共同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及子女的实际情况来决定。抚养权作为一种亲权,是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当然包括分居期间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探视子女的权利。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义务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长,。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本案中原告胡文华与被告马玉涛系夫妻关系,双方并未离婚,婚姻关系仍然存在,只是分居而已,两人均为马盛勃的法定监护人,故原告胡文华对其仍有法定的监护抚养义务,其当然享有抚养、探望马盛勃的权利,这是法定监护人行使抚养权的体现。因此,胡文华起诉要求其有探望马盛勃的权利,应予支持。

而对于同样的情况,有的当事人可能是基于担心抚养权问题,所以是以监护权受到侵害为由提起诉讼,并要求赔偿。以此为由提起诉讼,则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相关案例: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3民终2540号《李昊飞、韩荣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认为:首先关于本案的案由问题,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侵犯了其法定监护权及亲权,《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并无对此类案由的规定,本案可根据上诉人的起诉请求定性为侵权纠纷。

其次关于被上诉人是否应承担责任问题,2016年5月2日在孩子的百岁宴上,因上诉人酒后言语不和,被上诉人带着孩子回娘家居住,在2016年9月20日之前,上诉人及父母一直可以看望孩子,因被上诉人提起离婚诉讼后,担心上诉人强行把孩子带走,才拒绝上诉人继续对孩子进行看望。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矛盾系因夫妻感情不和引起的家庭内部矛盾,对此双方均有责任,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协商解决。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已经分居,孩子只能跟随一方生活,不可能强制要求孩子跟随父母一起生活。且父母是孩子法定的监护人,孩子现跟随被上诉人生活,并未使孩子脱离监护状态,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也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中列举的赔偿精神损害的范围,上诉人以此要求被上诉人向其赔偿精神损失的主张不能成立。被上诉人已经提起离婚诉讼,孩子跟随哪一方生活对孩子成长更加有利以及另一方如何行使探视权均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解决,上诉人此次上诉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因此,对于婚内分居情形的,当事人可以积极主张婚内探望权,且建议对探望权的主张应当在诉讼请求中具体明确,如每月探视几次,每次的时间为多长,周几等等,因为越具体明确则后续的执行性更强。

福州律师蔡思斌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

201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