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林某在国外经商,但近期回国时却突然接到快递电话说有法院的起诉材料。林某这才发现自己被人起诉了,理由是他借钱不还,林某心生疑惑,自己并未有借款行为怎会被诉至法院,林某仔细查看之后发现原告竟是以前商业合作伙伴张某,张某仅以17万元的转账凭证为证据,要求林某还款并支付利息。

林某为了解决这笔无妄之债,找到了专业福州律师蔡思斌律师,并告知其林某这17万元是以前二人商业活动中往来的货款而非什么借款,蔡思斌律师在聆听林某的陈述之后,分析认为张某是想利用林某身处国外应诉信息获取滞后的情况,恶意提起诉讼,将货款歪曲为借款,自己获益的同时损害张某利益。同时蔡思斌团队陈小丹律师,在仔细翻看林某提供的商业合同,发现双方签订的《分销合同》,中明确约定所有产品的结款方式均为付清货款后发货,但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双方的付款账户与收款账户。再仔细查阅林某提供的双方货款来往的对账单后,她认为本案完全可以胜诉,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在林某积极举证,拿出证据抗辩该笔转账系货款的情况下,法院驳回张某诉讼请求的机会非常大。

就此,陈小丹律师进行充分举证,认定本案款项往来不属于借贷关系,完全是双方其他商业往来款项等。最终法院采纳了陈小丹律师的观点,认为张某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并无证据证明双方有借款合意,在林某提出证据抗辩的情况下,张某所提供证据不足以排除该17万元系货款的可能,应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张某承担不利后果,据此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福州律师蔡思斌提示:在商业往来中一定要有风险意识,注意保全证明双方商业往来证据,若是没有证据,对方若是想下黑手,有时只需要一个简单的转账凭证,就有可以让你背上无妄之债。

附:本案律师所作民事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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