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未经审批、违章建筑、使用权、分割 

裁判主旨:

当事人请求分割未经合法审批手续修建的违章建筑的使用权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案情简介:

刘荣辉与再审申请人陈新花于1997年6月28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人均系再婚。被申请人刘杰、刘俊系刘荣辉之子,与再审申请人陈新花系继母子关系,刘荣辉父亲早已去世。1998年,在未经政府职能部门审批的情况下,刘荣辉及其母亲和再审申请人共同出资、拆除刘荣辉及其姐妹的祖遗房屋即龙岩市新罗区(占地面积约60㎡)和利用其部分承包责任田(面积约40㎡),重新建造一座三层半的新房屋(面积约100㎡),之后,其家庭成员陆续对该房屋进行装修,并一直在该房屋居住生活。2006年,刘荣辉的母亲去世。2008年9月18日,被申请人刘杰作为龙岩市闽信汽车电器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其父亲刘荣辉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龙岩市闽信汽车电器有限公司向刘荣辉租赁上述讼争房屋中面积200平方米的建筑,作为该公司的住所地,月租金为1500元。2012年11月30日,刘荣辉因一氧化碳中毒去世,之后,再审申请人陈新花认为该房屋系其夫妻共同建造,除其自己份额外,还可继承刘荣辉的遗产,而被申请人认为讼争房屋应由作为子女的被申请人两兄弟继承,因双方意见不一致,为此,再审申请人陈新花于2014年10月2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决。

法院认为:

龙岩市新罗区法院:民事法律所调整的遗产、按份共有财产和共同共有财产,均以合法财产为前提条件。本案讼争纠纷既有分家析产纠纷,又有继承纠纷,争议的财产系位于龙岩市新罗区的房屋,系刘荣辉和再审申请人陈新花夫妻、刘荣辉的母亲等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共同对祖遗房产予以拆除,而后利用留下的60㎡宅基地和占用40㎡自家承包的责任田建成的房屋,依法应归家庭成员共同使用。由于未经审批非法占用40㎡责任田建造而成的上述房产,已被相关职能部门认定为违章建筑,家庭成员对此具有使用、收益和出租等一定的处置权,但家庭成员欲确认对该房产享有份额并进行分割,却无法律依据,目前,本案不具备对上述讼争财产进行分割及遗产继承的前提条件,故再审申请人以共有和继承为由诉请要求分割该违章的房产,主张享有4/6的份额,不予支持,进而,由于该违章建筑的使用权份额至今未确定,再审申请人诉请要求被申请人赔偿其房屋占用费60500元,亦不予支持。至于再审申请人主张确认对该房屋的使用权份额,可与被申请人协商解决或另行起诉解决。再审中,再审申请人主张讼争房屋虽系违章建筑,但未被行政处罚过,因此其产权可以进行分割,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另外,再审申请人还主张其诉请内容“判令陈新花享有马薯墘路18号房屋4/6的份额,刘杰、刘俊各享有1/6份额”应解释为是分割该房屋的使用权份额,一审法院认为该解释是混淆了对该房产享有一定的份额和对该房产享有一定的使用权份额这两个具有本质区别的概念,故其主张不予支持。

 龙岩中院:关于未经合法手续建造的房屋可否进行使用权的分割,及如果可以分割,本案讼争房屋使用权应当如何分割的问题。本案讼争房屋系刘荣辉与上诉人陈新花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兴建,结合2008年9月18日,被上诉人刘杰作为龙岩市闽信汽车电器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其父亲刘荣辉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及2008年9月17日红坊镇东阳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讼争房屋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讼争房产虽无批建手续,属于违章建筑,但违章建筑在被有权机关依法拆除前仍有使用价值,被拆除时,违建人对违法建筑上的材料有处置权,因此违章建筑具有一定的财产属性,上诉人陈新花诉请对讼争房屋的使用权进行分割,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对该房屋进行分割。如前所述,讼争房屋系陈新花与刘荣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出资建造,双方各享有50%的使用权份额。刘荣辉以2012年11月30日因一氧化碳中毒去世,其所拥有的50%使用权份额由陈新花和刘荣辉的两个儿子刘杰、刘俊三人共同继承,每人各六分之一,上诉人陈新花主张其共享有讼争房屋六分之四的使用权份额,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双方的陈述及察看现场的情况,讼争房屋目前共有四层,第一至第三层已装修,第四层只做了简单装修,为了便于使用及生活,本院确认第一、第二层由上诉人陈新花使用,第三、第四层由刘杰、刘俊使用。楼梯及楼梯的过道由陈新花、刘杰、刘俊共用。关于讼争房屋占用费用问题,陈新花要求刘杰支付从2013年1月18日起至2014年11月17日止的房屋占用费60500元,但上诉人陈新花并未举证该时间段刘杰有占用讼争房屋的证据,因此对于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福州律师-蔡思斌律师评析:

违章建筑虽未经合法审批手续,但在被拆除前,仍有其使用价值,权利人有权依法使用,也就有权请求依法分割使用权。但如若被依法拆除了则就不存在使用权问题了。在涉及拆迁问题时,违章建筑只要没有在拆迁前拆除的,也依法享有相应的拆迁安置补偿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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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索引: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8民再12号“陈新花、刘杰分家析产纠纷案”,见《陈新花、刘杰分家析产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审判长童大标,审判员李秋英、戴景彤)(20180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