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落于福州市仓山区台屿横龙安保埕平房四间、台屿横龙平房二间属陈某某、黄某某、陈某某之母、原告陈某丙、原告陈某丁、被告陈某戊共有。陈某某与黄某某系夫妻关系,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系陈某某与黄某某的子女;被告陈某甲、陈某乙亦系陈某某与黄某某的女儿。1982年3月,陈某某与黄某某订立遗嘱,确定其夫妻去世后所有房产由原告陈某丙、陈某丁继承。陈某某于2001年去世,黄某某于2007年去世,陈某某与黄某某的父母均先于陈某某、黄某某去世。另查明,上述房屋均已被拆迁。拆迁前的门牌号码为仓山区建新镇横龙村某号。经有关部门实地丈量,被拆迁房屋面积共164.65平方米。其中:“闽六字第伍弍弍壹号土地房产所有证”项下被拆迁面积53.6平方米,“闽六字第伍弍柒捌号土地所有证存根”项下被拆迁面积42.47平方米、公共面积31.15平方米,以上被拆迁房屋面积共127.22平方米。其他被拆迁房屋面积37.43平方米。

本案经一二审审理,二审法院即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述权证颁发于1952年2月,陈某乙、陈某甲当时尚未出生,权证登记载明,土改确权时,以陈某某为户主的全体家庭成员含陈某某、陈某某之母、黄某某、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因此,陈某甲、陈某乙不享有上述房屋共有权。

 蔡思斌律师评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0条规定,“经土改登记的房屋产权,一般以土改登记为准。”对于在土改登记后方才出生或加入的家庭成员则不享有房屋的共有权,该房屋为土改登记时登记在册的家庭成员共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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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索引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1民终3639号“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遗嘱继承纠纷案”,见《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遗嘱继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审判长郑芳,代理审判员金光玉、纪得军)(2016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