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网络点餐的增多,“外卖服”如今已成为出入部分小区的“通行证”,这也引发了一些乱象。

如今,外卖已成为许多人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外卖服”成为部分小区的“通行证”。外卖小哥在出入部分小区时均未被要求登记,甚至在个别小区,外卖小哥可以直接骑电动车出入。只要一件普通的“外卖服”即可通过小区安保环节,难免不被犯罪分子利用。

上个月,一名男子挨家敲门,以送外卖为幌子进屋偷走海南一位市民家的平板电脑。日前,海南的张女士家中也遭了贼,通过查看监控发现,作案的也是一名身穿“外卖服”的男子。

11月13日,海口的租户李女士在卫生间洗澡时听到有人敲门,当时对方敲了三次,因为不方便,她就让对方在门外等候。但男子在没有经过她同意的情况下自己开门进了屋,在客厅里问她是否点了外卖,李女士答,自己没有点外卖,“外卖男”随即离去。李女士洗完澡出来发现,房门敞开着,家里的平板电脑已不翼而飞。事发后,当地派出所介入调查。民警介绍,警方已按照盗窃案件进行立案调查,至于该男子是不是真的“外卖骑手”,要等破案后才知道。有记者走访了涉事外卖平台的多个站点,送餐员均表示,不认识监控里面的男子。截至目前,警方并未透露案件是否告破。

那么,业主屋内财物被盗,物业公司该不该担责?对于财产损失,业主能否要求物业赔偿?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同时,第三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业主屋内财物被盗时,应当首先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判断,如果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了财产保管服务,在发生业主房屋被盗时,物业公司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如果物业服务合同中没有约定财产保管服务,业主只能自认倒霉吗?其实不然,此时可以援引《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对于物业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要根据物业公司对安保义务的履行情况来确定。按照过错规则原则,物业公司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并且其失职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物业公司应当依据过错程度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5条第2款的规定“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即由物业公司承担举证责任。当物业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尽到安保义务时,应推定其存在过错,属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

当然,有人会反驳物业的安全保障义务只是维持小区公共秩序和日常巡视,并非是对小区内特定的人、财、物予以管理。只要保安服务达到规定的要求,物业公司就没有法律责任。但是,这只是针对一般的盗窃而言,对于小偷穿着“外卖服”混入小区入户盗窃的案件,笔者认为应当视具体情况而定。身着“外卖服”的人员具有明显的身份辨识度,通常情况下并非小区业主(不考虑部分业主确为外卖小哥的情况),作为外来人员物业公司应当进行登记,确认身份,保存好相关证据。从这个角度而言,物业公司并没有妥善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需要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最后,无论物业公司最终是否对业主的损失承担责任,福州律师蔡思斌在此要建议物业公司在平时的工作中应该重视小区的安全巡逻,严格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小区进行定时巡逻,并做好记录,对小区外来人员进行登记,保存好相关证据,以便在发生此类被盗事件发生时。

福州律师蔡思斌

2017年12月21日